我是大学毕业两年的教师。因为教育局不给档案我本想去年离开但没走成。今年实在待不下去了,想离开,但又怕教育局不给我档案,我该怎么办~~我跟教育局签了五年合同,但合同规定了一年的试用期。劳动法不是规定最长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吗,能不能因为这个视合同无效。请各位帮帮忙!
如果不行,我应该怎么样才能转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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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同病相怜,我考研教体局不放档案!
实践已经基本上错过了!
就算不上也得通过法律途径要个说法!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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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见习期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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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没有办法了吗?
按人事管理程序我们就不受保护了吗?
辞职行不行,辞职总该能拿到档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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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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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人事事业单位,有些规定不能按照劳动法的程序。而是人事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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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