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学毕业两年的教师。因为教育局不给档案我本想去年离开但没走成。今年实在待不下去了,想离开,但又怕教育局不给我档案,我该怎么办~~我跟教育局签了五年合同,但合同规定了一年的试用期。劳动法不是规定最长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吗,能不能因为这个视合同无效。请各位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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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部有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你没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我认为可理解成\"见习期\",没有什么不妥.
现在我国有的地区确实存在着师资资源缺乏现象.扣档案,以及不让转业现象还是蛮多的.
但是教育局扣住你档案这一做法,我认为是不妥的,可向你们市信访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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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