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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书上看到这么一段话: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想起自己的经历,我自上班7年至今,单位都未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想咨询单位是否应该依法对我进行经济补偿,应该补偿多少?

公司企业
2013-03-22 16:28:2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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