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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宁一家公司自2008年7月开始工作至今,公司未跟我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当时我记得老总说3个月试用期,底薪700,3个月后帮买保险、加工资,至今也没买过任何的保险、也没加过工资,工作到现在10个月了,自08年10月31号起到现在4月15号公司就叫我在宾阳租房子,说是驻外业务,每天补助10块钱,一个月工资就是1000整。我现在不想在这家公司做了,本来我们农村人进城市就是为了感受一下在城市生活的节奏,现在把我调到宾阳,我觉得不怎么舒服。请问我在辞职的同时能否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如果能,那公司应该向我补偿多少?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4-16 0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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