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为12年11月30日交房,合同上注明的交房条件中有书面通知购房人的条款,合同中还规定了如果超期交房90日内按万分之一违约金,超过九十日按万分之二给付违约金,并且超过90日交房买受方可以提出退房。开发商13年2月20日电话通知我领钥匙,现在房屋还不到交房条件,开发商也承认他们违约,但是说违约金只给到电话通知的时间,按万分之一给付。我该怎么办,我不想退房,如果想法院起诉该怎么起诉,法院的诉讼费大约多少(总房款约为五十万),胜诉的几率有多少,律师的代理费大约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