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房屋补偿安置问题
你家原有农业人口3人卫*峰、熊*芳、卫*宣,房屋64.44平方米砖木正房64.44平方米。
1996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6]197号批复,对原**村4组进行了统征统转,同时撤销**村4组建制。万县市**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该宗土地开发的项目业主,负责实施统征范围内农业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按照万府发[1996]24号文《万县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及万天管发[1998]113号的政策规定,对2至7组线下及线上所有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进行了统一安置。
1996年8月,原万县市天城区新管理委员会与你户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公证书96万天证字第2088号。你户农业人口3人卫*峰、熊*芳、卫*宣,每人安置还房20平方米,实际安置房屋1套90平方米。统建还房修建完毕后,你户安置还房安排在北山移民还房13号楼2单元402室,建筑面积93.73平方米。2000年11月,你户缴纳了购房补差款9555.28元,完善了结算手续。
2.卫*峰、熊*芳离婚情况
1998年7月,经原万县市**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1997龙民再字第6号:一、维持本院1996龙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条。即:第一条:准予卫*峰与熊*芳离婚第二条:共同财产:万县市**32号房屋左面一间30平方米归卫*峰所有住房右面一间30平方米归熊*芳所有(归熊*芳所有的财产暂由卫*峰保管)。二、小孩卫*宣由原告卫*峰抚养,被告熊*芳每月承担抚养费50元,抚养费从1996年10月起给付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现在他们在闹离婚,我从2012.12.28回到家,在家找到了一些证据,还有一份赠与合同《这个赠与合同我从来没见过,他们也没给我说过》,而房产证写的是继母的名字。要求平分这90多点平方,关键是这房子没继母她们的份,爸爸不承认我妈的那份财产《当时父母离婚的时候,我妈不在现场是由法院判决的,我妈的财产一直在我爸爸这边》《听到风声继母不老实》因为这件事我也找过妈,但她老是玩失踪,找不到人,曾经她让人带话给我,叫我不要打扰她的生活,你已经长大了,我放弃我的财产,你们自己去争吧,就当她不存在了。
我现在25岁了,从妈走的那天起,快20年了,这期间我15岁阳历的8月下旬只见了一面也就是我踏上了打工的道路,我是一个连中学没毕业的法盲。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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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建议当面或是电话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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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