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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1996年易地安置在宁的离休干部.国家有正式文件,象我这样的情况,住房应由安置地解决.但是安置时,区委老干局和我原单位筌定协定:由原单位与安置地房产局协商为我购买一套房子. 当然是没有买,原单位可能也不准备买.现在十多年过去了,我的住房一直没有解决,我在原单位和现在的安置地都没有分得一砖一瓦. 请问:我或者以子女的名义能告原单位吗? 或者告安置地的区政府.因为他们明知国家有政策,应由安置地负责我的住房,却与原单位签一个虚假的为我买房的协议.来为自已免责.总之,两边都不管.

民事相关
2009-02-24 1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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