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3年毕业分配到甘肃兰州大型国企工作,2000年被借聘到深圳某公司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即深圳公司与兰州公司一年一签技术报务合同,深圳公司每月交公司800元服务费)。2004年7月深圳公司将技术服务合同寄兰州公司,但公司一直未签,我于2004年8月打电话到兰州公司时,其人事经理称公司有规定所有在外的员工要么回公司,要么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做决定。因为我现在深圳做的还不错,而深圳公司又催促我尽快签合同,经考虑,我决定与兰州公司解除合同。后委托人代办手续。当时兰州公司人事经理称还有经济补偿,因为经办人出差,只办理了签字手续,经济补偿金一直未领。2005年5月30日打电话问时,公司人事经理说我属于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我经济补偿。
我不明白,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我先提出来的,而是公司与我协商的结果,现在公司这么做,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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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法的工作时间是不是8小时/天,我们每天工作9.5个小时,多出来的1.5小时公司是不是应该算加班呢?还是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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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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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过了申诉时效之后要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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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能否请教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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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银行上班,帮我上的省社保,他们认为劳动法上没有规定所以就没扣住房公积金,这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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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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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过了申诉时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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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计算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计算还是按工资总额来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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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过申诉时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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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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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走劳动监察途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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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