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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月25日在郫县订购了一套房产,我于3月2日单方在合同签字(至今卖方未签字),并付首付款。现新国五条出台,要求必须有成都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但我在四川南充营山集体买断了15年,并在当地上班。请问我现在要求依国五条(不具备购房资格)解除合同可以吗?

房产纠纷
2013-03-13 1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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