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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2月进现在的单位工作到现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与我分别签订了两次固定合同,2011年6月1日后我还在现在单位工作,但单位没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今年2月26日单位通知解除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单位补发2008年到2013年3月二倍工资?

合同纠纷
2013-03-14 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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