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IT领域外企,在北京交的社保,在去年10月下旬去深圳出差期间工作中脚右部受伤2处骨折,跟公司请2个月病假治疗,病假期间单位只发60%的工资,单位这样做对吗?后来我觉得因工作受伤单位不但没有任何的关怀行动还扣我工资心里很是不平衡,于是我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想通过工伤认定来讨回病假期间扣除的工资,后来公司HR说可以补齐我剩余40%的工资,但要求我邮件回复公司“自愿放弃工伤认定”,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有效吗?如果我回复了是否还可以再次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还有,如果我坚持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公司要求我病假期间给我多发的钱退回公司,原因是公司HR说病假期间60%的工资已经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我看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请问公司这样要求对吗?我可以拒绝公司上述的要求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