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12月25日左右,在我们本地车行订购一辆家用汽车,并支付了相当于购车全款30%的定金(38900元),当日车行第一次承诺在2013年1月30日左右提车,实际情况是2013年2月1日车辆没有回来;车行第二次承诺在2013年2月28日左右提车,截至3月1日车辆也没有回来;我多次打电话给车行询问原因,却被告知因车行4S店不符合4S标准被厂家停用为由,拒绝回车。请问:在上述情况下,1、我是否可以要求车行相当于定金的2倍进行赔偿;2、我已采购此款车专用的一系列坐垫等物品,所产生的费用我是否可以要求车行进行赔偿。当时,我交购车定金时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等,但我有车行收款收据,这种票据是否有效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