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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问题是:《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签订的合同上规定的是提前2个月,请问如果我向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满一个月后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是自动解除吗?与用人单位合同签订的2个月期限是否属无法律效力?谢谢

劳动纠纷
2013-02-21 21: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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