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请问我2007年3月至今2013年2月在一家台资公司工作了6年,有签两次劳动合同书。三年一次、
近期由于公司管理等各种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涨工资了。
现在我和30个同事都想辞职。但是和公司出现一些合同经济纠纷。我们觉得我们的权益受到伤害,特来咨询
一:针对公司没有安排法定年休假的问题。(合同上写有年休假实际没有)
请问:我们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是不是年休假5天;我应该一年有5天年休假,6年有30天年休假才对。
而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是不是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就是要赔偿我90天日薪?
二:针对公司支付加班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问题。(五天八小时外算加班)
请问:比如我平均一个月要加10天班,其中包括四个星期六的4天加班,一年要加班120天左右。
我正常日薪按基本工资40/天算,而加班也是按基本工资40/天算。
这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是针对加班如何支付加班费做出的规定冲突?
三:公司没有为我们买全这六年的医保社保(丛2011年才开始分批给我们开始买社保医保),到现在部分医保卡还没发给我们。
我们现在银行帐上工资月薪差不多都有3000/月。我们可以提供两次的合同和一些工资条证明我们加班天数。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样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公司强制让我们调休合法吗?
请问如果我们这么多人委托律师和这家公司打这场官司(上面的问题)胜率怎么样,费用大概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