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置业公司廖某某预定一套商品楼,面积约138平方米,总价为ą414000元,但在2013年1月14日16:32分以电话形式通知可以交楼并通知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是以私人自建楼二手楼的形式销售,之前购买时从未提过是以二手楼的形式销售,本人不能接受其作为二手楼的形式销售,故要求退回定金伍万元。多次(2013年1月15日,16:30;2013年1月17日16:49;2013年1月17日,17:02分,2013年1月17日20:45分,共四次)与开发商廖某某沟通协商,但都得不到解决,而且该人员的态度极度恶劣,多次挂断客户电话不与客户解决问题。现在本人想要求其退回5万元定金,不知道有什么方法?
备注:
1、我们当时是签定《选房确认书》,首行的甲方是:廖某某,,但在最后一行甲方是:廖某某+公司公章。
2、该商品房出售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