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1日在北京某公司至沈阳的办事处任业务员一职,于2013年1月15日离职(我提出口头辞职,老板也同意,无书面申请),2013年1月30日当天结清工资;工作期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和未缴纳过任何保险;我是否可以申请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如何举证?因公司在北京,沈阳的属于办事处(仅民房,无牌照),工作上的往来,都是用电子邮件,我现在手中没有书面形式的证据证明我在这家公司工作过,也没有工作证等;但是我保留了我与公司之间工作上的电子邮件,工资是老板以个人账号,每月网银汇款至我的卡上,我可以打印出详单,我也保留了汇款时的短信,还有我和老板在工作联系中说发的短信,这些是否可以证明我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能要求“双倍工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