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2011年6月8日到用人单位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财务部会计,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
用人单位于2012年12月19日突然接到(未有任何形式通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进行降薪调岗,本人不同意,坚决拒绝,迫于2012年12月20日到2012年12月21日办理了岗位移交手续和出厂手续。现在用人单位硬说不是解除合同,我也没上班了,不给补偿,说要补偿也是1个月,请教高手,我该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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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搜集相关的有利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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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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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