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日进入一家公司,签一年期合同,2009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以续签的名义要求本人先行在合同上签字,并以公司盖章的名义将合同收走,至今未发还,本人至今还在公司工作.
因公司近期将从上海搬迁至深圳,所以特咨询如下:(1)从2月至今,公司不返还我已签字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看作公司未于我签署劳动合同?法律依据?(2)相关补偿金如何计算?(3)如果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相关案件是在上海进行还是在深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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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你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了,就不能看作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你主动致辞则什么补偿金都没有,如果公司主动与你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公司单方与你解除合同,可以请求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3)仲裁地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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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若你不愿去深圳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偿。不能主张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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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已经签字了,就不能说没有签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给员工一份,你可以以此理由追究公司的责任。2、如果公司改变地址你不愿意跟随过去,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3、仲裁管辖地为公司的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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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在上海进行仲裁,不能看作未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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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