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1年8月1日应聘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担任会计主管一职,月薪人民币5000元。根据申请人工作情况,经被申请人公司研究决定从2012年5月起工资薪金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月。2012年5月31日接到被申请人公司通知:“2012年6月1日起全公司放假一个月(带薪假),2012年7月1日返回公司上班。”2012年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邮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于2012年6月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至今被申请人尚未支付2012年5月及6月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走劳动仲裁程序,如何才能为自己争取最多的权益保障?请给出详细处理办法,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