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轮从香港计划载运5000吨袋装尿素至大连,每袋货物重量50公斤。装货港理货数字为100,000包。船舶代理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代表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根据大副收据的记载签发提单,在提单上载明“尿素100,000包, 每包50公斤,共计5,000吨”,同时批注“承运人对货物包数和重量的短少不负责任”。提单上同时载明适用中国法。
大连的收货人在货物运抵大连港前,按照提单的记载和信用证的规定,通过xx银行辽宁分行向托运人支付了5,000 吨尿素的货款。货物运抵大连港后,根据大连外轮代理公司的理货,并经辽宁省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核实,船舶实卸货物为90,000包,收货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为4,500吨。为此,收货人根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出因货物短少500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索赔。
试问: 承运人是否应对收货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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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46之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所陈述的,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又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包数和重量的短少不负责任”,是明显违反《海商法》第46之规定,是无效的,承运人不能免责。建议携带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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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海商法》第46之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所陈述的,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又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包数和重量的短少不负责任”,是明显违反《海商法》第46之规定,是无效的,承运人不能免责。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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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材料约见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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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46之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承运人对货物包数和重量的短少不负责任”的约定,是有效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表现,可以以此对抗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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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