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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欠孙某20500元,并有欠条为证。其后李某还欠款给孙某,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孙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给李某。后来孙某在向李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对原欠条上所注“还欠18500元整”中的“还”字的含义发生了争执。孙某认为李某尚欠18500元,“还”字应读“hai”,李某认为应读“huan”,以已还18500元为由拒绝会款,并称孙某出具的收据遗失。 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证券投资
2008-11-06 22:56: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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