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某,男,1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据某与他人事先商量,到太仓市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据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当我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子,你们给我一个面子,每人买一条,每条100元”。据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由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有事情就找我们帮忙”。然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子,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月初18个人付给三名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
据某行为是什么?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涉嫌什么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