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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姓伦,男,46岁。我与2002年7月份起一直在**所当前台柜员,2011年12月9日因腹痛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肝肿瘤早期,需住院治疗。我向单位请假2个月到**院手术治疗,2012年1月31日-2月6日复诊康复后,医院出具了康复可适当安排工作的医学证明。我于2012年2月9日、5月先后2次向单位领导提交书面申请及医院证明复印件,要求安排工作,但领导称我的医疗期未满,叫我先回家休息,未给我安排工作。2012年11月份,我因肠肿瘤到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我持工资卡、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时,才知道单位在未依法提前书面通知我或与我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2012年7月起停止支付我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等,导致我没有收入、医疗费无法报销。现在单位称我不是单位正式职工,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叫我签字领取经济补偿2万7后与我没有关系了,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2-12-09 21:40: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伦先生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在你第一次患病康复出院后,隆安县邮政局邮政储蓄所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涉嫌违法。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本案事实是,医院出具了你康复可适当安排工作的证明,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的情况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所以,在此情况下,你的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现在,你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如调解无效,你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你的合法权利。
  • 你好,在患病情况下,只有在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单位才能解除合同,并且解除时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要么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另外你可以按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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