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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4年12月进单位,12年10月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裁员。目前税前月总工资2600元。我能主张08年前14个月的补偿金和08年后5个月的补偿金,总共19个月的补偿金吗?另外,企业平均工资可能在5000以上,我能主张08年前14个月按企业平均工资来计算吗?还有,如果单位可能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不成立,二,解除程序上存在违法解除。这样赔偿金又应该怎么计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办法》第11条第二款是否还有效?谢谢!

劳动纠纷
2012-11-19 14: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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