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4月购买**地产公司国际精装修复式房,按合同交房日期应该是2012年5月31日,延期交房的违约赔偿是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二。他们一推再推延期到2012年11月12日交房,当让他们赔付时,给业主说只给万分之一的补偿,问其原因,他们回答说合同上是毛坯房,当时开发商卖房时给我们承诺的是精装修房,还给业主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就是关于精装修所用的材料,其中有一条“为节省时间简化手续,乙方承诺该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乙方不再进行毛坯房查验,视为毛坯房已交付,并同意甲方装修。”补充协议上也没有说由于精装修要推迟交房日期,到收房时却说合同上是毛坯房,这样开发商是不是利用合同进行的一种欺诈非法行为,逃避违约赔偿的责任。能否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