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09年6月末从原公司离职,完全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先申请后交接然后经所有相关领导和账务人员签字确认后,正式离职!现在该公司财务人员只拿着一张我调整账款的凭证来找我,并说我有笔款是重复交账,冲减后是调到别的客户身上让我赔偿,而我因已经离职,所有原来账务凭证都扔掉了,所以现在我没有核对的依据! 现在,我想请问各位专家: 当一个员工已经离职,并经原公司各级人员以及账务系统签字确认无异议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后,我是否还有责任对原公司的财务问题负责? 现在我已经没有原公司的业务对账凭证了,该公司单方面出据的所谓证据(有我签字的调款单据)是否有法律效力?(第二次重复交款是我部门助理经手的,我不知情并且不是我签字) 现在该公司各别领导和个别人到处破坏我的声誉,弄得我有苦说不出,我已经极力的配合他们了,他们还是在抵毁我的声誉,我是否有权利起诉他们损害我的声誉权? 请大家给我一些意见,感激不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