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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23日正式按照公司严格手续办理了辞职手续,并与原公司账务人员确认双方互不相欠后,财务人员在我的辞职报告上签字。09年10月6日,原公司财务找我,说我6月份有笔款有异议,要求我回去对账,并拿出三张单据,(此类型票据我在职时至少1000张左右)强迫我进行解释并拿出解释证据!而我在辞职时已经将原来的记账凭证都扔了!此事已经历时一个多月,还在继续困扰着我!现在我唯一有的就是有他们7月23日签字的辞职报告。但前几天对方请了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我的辞职报告即使有互不相欠的签字也没用,就是让我解释那三张票据!我想请问律师:我的辞职报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真的如他们所说的证明不了我与原公司的账务关系已经结清么?原公司还有权利要求我对我离职前的账务负责么?

证券投资
2009-11-12 1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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