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8年8月进入一家私人汽车4S店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于08年的11月15日被该公司辞退,在离开公司时,由本人签字的一家供货商的供货收据因老板的种种理由没能在离开之前报销,导致供货商无法拿到货款,在本人离开后,原公司老板因不承认此项费用,又以本人已离开公司为借口,不肯支付货款,想请问律师,借以此种情况,供货商是否可将我送上被告席?此笔货款是否真的要由我支付?(供货商手中有其汽车公司申请采购相应货物的凭证且均有其公司部门经理的亲笔签名) 望律师及时给予答复! 本人万分感谢!!
-
从证据上讲,你要能证明你提的货交给公司了,那你就不担责。
-
你这是职务行为,货款应当由公司付的。
-
你属于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
-
你属于职务行为,你不必承担支付的责任,由公司支付。
-
因你仅仅是代理公司做出的行为,因此该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你本人无需承担。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