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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8年8月进入一家私人汽车4S店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于08年的11月15日被该公司辞退,在离开公司时,由本人签字的一家供货商的供货收据因老板的种种理由没能在离开之前报销,导致供货商无法拿到货款,在本人离开后,原公司老板因不承认此项费用,又以本人已离开公司为借口,不肯支付货款,想请问律师,借以此种情况,供货商是否可将我送上被告席?此笔货款是否真的要由我支付?(供货商手中有其汽车公司申请采购相应货物的凭证且均有其公司部门经理的亲笔签名) 望律师及时给予答复! 本人万分感谢!!

债权债务
2009-01-14 16: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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