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经人介绍我公司谋职,说是电焊工种,我说要进行考察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先干几天零活看看,再决定岗位和工资,三天后他干活过程中精神溜号导致脚面被砸骨折,我立即送往医院,并缴纳全部医疗费至出院,现他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确立劳动关系,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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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看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属于试用期间出现的工伤,正确面对,现在工人不好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对用人单位不利。
追问:公司积极救治,也与家属进行了赔偿协商,在与其代理人达成4万元赔偿后,他的家属们却到发包方大哭大闹,警察来了才平息,现又诉至仲裁,这种情况下只好走程序。请问工种、工资未定按什么标准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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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劳动者在您公司工作三天后发生工伤,这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本人18个月工资的十级伤残赔偿金等,对于伤者的工资可以结合其实际工作来确定。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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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