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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生育假管理规定 生育假管理 8.1 晚婚并晚育的女方除享受规定的90天产假外,再增加晚育假60天,并给予男方(不含短期工)护理假7天。 8.2 特定岗位(包括天车工、化验工、出坯操作工、汽风机工、风机兼配电工、空风工、空压工、压风工、煤气回收工、煤气混配兼化验工)的操作工怀孕后,可休女工长假;其他岗位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可休女工长假。个人填写《女工休假申请表》,由单位审批,特约医院填写怀孕情况报人事科备案。 8.3 女工长假休假期间发放生活费400元/月。孩子满一周岁,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可申请办理中止合同” 以上规定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2-10-29 17:05: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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