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于通信企业,属于劳务派遣工,我们上班的周期是上两天休息一天,就是每天工作10小时(含午休1小时),工作两天,然后休息一天,基本工资是1280元,绩效奖每个月不固定。公司应该是按照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工资的,我每月工作200—210小时(除去每日午休1小时,月工时是180—189小时),我想咨询一下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月平均工作时间调整为167.4小时,那么我超过的工时是不是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另外,我的工作没有公休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那么在轮休过程中如果正常休息日遇到法定节假日,公司是不是也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举例:今年的9月30日至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我的工作是9月30日、10月1日工作,10月2日休息,10月3日继续工作,那么10月2日这一天是不是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