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因工发生交通事故住院40多天还未出院 老板因我只工作十三天加住院40天为由只给我5000块钱并且终止我伤后继续工作 我是否能拿到工伤赔偿?还有当时我要求签劳动合同,(店方说只是口头协议 ,其协议是一年期满,工资2000,满勤200,工作时间为13个小时倒班为16个小时,前两个月从工资扣除1000元押金,如工作不满一年辞职押金不返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我只工作十三天其余40多天在医院养伤算我工作两个月了吗?我是否应当享受这个权益?而且老板等于就给我正常给我应得的工资并没有给我任何赔偿,现在还要终止我伤好后再上班,我即人身受到了伤害又失去了工作,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请律师帮我回答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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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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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追问:请问我工作十三天加住院40多天算不算我已经工作了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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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电话咨询,详细为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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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