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07年10月登记结婚,08年育有一女,09年在长宁区购入一套商品房,产证上登记我和我先生2人的名字。当时房屋总价178万,其中商贷28万,公积金贷款60万,他是主贷人我是从贷人。目前商贷全还请,公积金部分剩余本金39万多。其余首付90万中,我父母出10万,他父母30万,婚后存款10万,问他公司和亲戚借款40万(已全部还请)。因与他父母同住,女儿一直由他父母照顾。现在感情破裂要离婚,请问1 我可否得到女儿的抚养权 2 我们名下的房子我可以要求分多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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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可否得到女儿的抚养权? 解答:如双方均争抚养权,则“女儿一直由他父母照顾”对你不利(幼年期的孩子不宜改变生活环境),除非你能证明自己具备“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条件。
2、 我们名下的房子我可以要求分多少? 解答:婚后购房,首付90万均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我父母出10万,他父母30万”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赠与;“问他公司和亲戚借款40万”为夫妻共同借款)支付,已还的商贷28万、公积金贷款21万余,均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故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莫疑!原则上,该房子各得一半。得房方须向对方支付其应得房产份额的价金,另外,得房方还需单独承担剩余本金39万多的还贷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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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平分。对方也要孩子抚养权的话,那么孩子判给对方的概率比较大,如果你做了绝育手术的话,那么判给女方的概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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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以现价去除未还贷款后均分,你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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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