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单位提前30天给我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的“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将于9月15日解除”。
9月15日,又接到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的“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8月15日、8月30日,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9月13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将于9月15日解除”。
然后是一式四联的解除通知。
请问,前两个通知书哪个有效。(都签字了)
第二个写的9月13日协商变更,但解除的时候是9月15日,没有提前30日,也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算不算违反法律程序。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