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50周岁,2001年2月开始在北京事业单位(中心)做管理工作至今已有11余年,属编外人员,工作量比在职人员多很多,工资收入却是在职人员的60%。
2003-2007年分别每年与中心签定了《岗位聘任协议书》。2007年北京市要进行《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使用工作人员情况调查》,中心不知何种考虑故将我的工资关系转到中心下属企业(仍在中心工作),2009年10月企业开始为我发工资,并开始上有关社会保险(除住房公积金),但至今未与该企业签《劳动合同》。
问:1.是否可要求与中心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由中心承担社会保险?
2. 工资待遇如何要求(有什么政策)
3。2001年至2009年10月个人养老、大病、失业等保险均由本人缴纳。这期间的保险费用可否索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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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你已经与中心下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了,不可以再要求与中心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工资待遇方面只有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3,2001年至2009年10月期间的社保,如果你没有自己交纳,确认你与中心的劳动关系后,中心应该为你补交,因为你自己已经交纳了,这项权利也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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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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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问题,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没办法补缴,造成损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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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需帮助,可以带齐资料直接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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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视为与该下属企业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保险可以要求原中心补偿,但是存在时效风险。工资可以要求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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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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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