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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死亡,一年后另一村民伪造房屋买卖协议骗取了土地变更登记,后经死者女儿行政诉讼,县政府注销了那个村民骗取的土地登记。女儿要求恢复其己死父亲名下土地登记,县政府不给恢复,理由:不能为死人重新颁发土地证。女儿诉致法院,一审、二审及申诉都败诉。?女儿想再次以县政府行政行为过失为由起诉,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吗?(该村现正部分拆迁,每平米包括院子补偿9000多元)死者法定继承人,其女儿却得不到拆迁补偿

继承
2012-09-02 1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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