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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年进行了全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高淳县**镇*村朱家也不例外,X家三口人,分得三分承包地约2.1亩,在2003年上半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承包期为三十年,确保了农村的权益。在2004年初其女XX出嫁了。在年底由于村前修建了湖滨大道被征用一部份土地,2005年又重新组织分地,这次分的约1.2亩(不含其女XX,其女户口在朱家),以已出嫁为由未分地给她,经交涉后也未果,剥夺其土地承包权。其女XX在高淳县人民法院上诉,高淳县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民事相关
2009-06-23 13:58: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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