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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一名产品设计师,工资8千,离职后要求我写了保证书,写明了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的设计和销售工作,否则赔偿30万,在保证书上写的是本人已收取1万保证金. 请问在深圳不是有吗,第24条有说到: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我两年应该是近10万的补偿金才对) 第25条说到: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那么这种情况,1.我是否有权通知原单位,他们未按规定支付足额的补偿金,此保证书作废,而我可以继续从事原来的设计工作? 2.或者说我现在就不理会原公司,直接去同行的公司上班,打官司时根据补偿金的事情,告之保证书因为保证金未足额支付早已作废? 3.如果我在两年内从事了同行工作,但是原单位在两年内没有起诉我,而两年后他们拿到证据证明我违反了竞业限制,那么还有权告我吗,有没有时间限制?

劳动纠纷
2012-08-07 10: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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