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学毕业入职**设计院,长期被派往国内或国外在工地工作,因所在部门财务科长无故克扣我工资和补助,引发争吵,被部门领导安排我待岗,并停发工资。去年8月15日我收到人事处长一纸证明:此人已于2002年调往XX单位,在本院工作只19年。我要求他出示XX单位的接收证明,他先拖后拒绝。我只好于今年8月10日申请仲裁,仲裁以“超时效了”拒绝;我于8月17日交给所在区法院诉状:要求院支付拖欠工资、12个月工资补偿。因为院不签劳动合同,我于去年8月15日才收到“已调走”证明,仲裁称超时效不合法理。但交给法院诉状2周后,法官打电话称: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法院不给书面意见。请问我该咋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