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公司上的是夜班,工作时间是从0点到早上9点,公司要求上夜班的人必须要处理完9点以前的数据,所以每天都要加班才能处理完,但是公司认为是处理自己工作分内的事没有加班的工资。前几天因为公司多分派一个人的工作给我让我拒绝,所以弄的很不开心,就想解除劳动合同。我看了下劳动合同说试用期提前3日就可以解除,也没有说明要书面形式。当时主管就要我礼拜一去公司办理就好,可是今天又对我说需要书面的,而且这几天是办理不了离职手续,就一直拖延我的离职,让我继续工作。我想自动离职,不知道会不会给我结算上个月的工资?我们的发薪日是10号,是不是要做到10号确认发了工资才能自动离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