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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七十年代初到八十年代末按计划由农村招收进国营砖瓦厂工作过的农民合同工。在单位工作过十多年。后因厂子土源枯竭,厂方给我们放假回家等待。直到现在都沒有一个正确的说法。只承认给我们放假至今沒有办理清退手续,沒有任何经济补偿。我们认为单位当时只是给我们放假回家等待,并沒有说明是给我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我们作为一名企业员工遵守企业的放假的决定是应该的。但今天企业以放假二十余年为由单方否认我们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并要求我们申请劳动仲裁,我们向区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区仲裁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在我们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十日诉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在収到诉讼状后三十五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木予受理。 我要向各位资深律师咨洵以下不解? 1.我们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2.以放假为由就是解除了劳动关系吗? 3.放长假二十余年我们的劳动关系会自行解除或终止了吗? 4.我们现在请求有关部门确认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超时效了吗? 5.究竞我们依什么法规那一条规定超时效了? 6.有什么根据能证明我们知道或应该知道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权利受到侵害? 烦劳了可敬可爱的资深律师师付们。谢谢!敬礼了!

劳动纠纷
2012-08-05 15: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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