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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5月15日进入公司,2012年5月31日重新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截止到目前为止没有休过年假。 公司今年7月30日下午通知我7月30号走人,正式书面通知7月31日已给予 目前公司提出的补偿是: 1.依据工龄计算给5.5个月的工资, 2.由于未提前30天通知,所以公司主动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 3.给予年假3天日工资×300%补偿 公司从未发出邮件让我们提交申请年假时间 我有年假等方面补偿的疑问: 1.由于我是2007年5月15日进入公司的,原从没有休过年假,现在裁员给予3天是否合理?(公司理由是今年截至到7月30日还未到1年,不能按5天补),如果不合理,公司是否也应该补偿我前4年年假天数,最终补偿我年假的总天数应该是多少天? 2.公司无正当理由裁我,那么公司给予的5.5+1=6.5个月的工资补偿是否合理? 我现需要得到关于劳动合同法以上几点确切的合法解释后,决定再跟公司谈合同解约的事情,我要去继续执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希望通过仲裁来解决 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8-02 10:11: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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