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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3月18日进入一家浙江企业的上海公司,合同也是跟浙江总公司签订的,首次签了三年,合同起止日期为:2009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止,今天是2012年7月16日,公司找我谈话说不准备续签了,而且也跟我说到补偿这块,我要求公司对我进行经济补偿,我在公司服务三年半不到,公司应该对我进行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续签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但公司也没有提前通知,再者我合同到期快两个月了没有续签,也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对吗?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2-07-17 10: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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