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3月18日进入一家浙江企业的上海公司,合同也是跟浙江总公司签订的,首次签了三年,合同起止日期为:2009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止,今天是2012年7月16日,公司找我谈话说不准备续签了,而且也跟我说到补偿这块,我要求公司对我进行经济补偿,我在公司服务三年半不到,公司应该对我进行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续签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但公司也没有提前通知,再者我合同到期快两个月了没有续签,也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对吗?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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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种问题是这样的:
1、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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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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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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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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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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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