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8月份,一员工合同到期,因其不胜任工作,准备不与其续签合同,经商量是给她1-2个月工作改正的机会。
但是其工作能力、态度极为不好。最终决定不与她续签合同。
2、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要补偿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了)
延后不续签公司要承担那些补偿或责任??急!!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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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维持劳动关系的,视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9项之规定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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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维持劳动关系的,视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9项之规定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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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