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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2007年就在用工单位开始上班,2008年6月转为劳务派遣工,但一直在用工单位上班,今年6月份与用工单位合同到期,因为用工单位外包车间,所以不再与我们签合同,但是外包方愿意继续留用我们。我们要求赔偿,但是单位以我们是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应该找劳务派遣为理由拒绝赔偿,劳务派遣以合同到期后外包方愿意继续留用我们为理由也拒绝我们的赔偿要求。 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这样的情形应该不应该要求赔,。 2,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均没有在提前30日通知我们,这样有没有赔偿。 3,我们是喷漆工,用工单位这样做的目的也无非是想甩包袱,法律上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赔偿的文件。 4,请详细说明我们应该用劳动法的哪项规定来为自己辩护。 5,用工单位现在要求我们自愿与用工单位解除合同,并扬言如果要钱就不要来这里干,如果不要钱还可以来这里干,这算不算威逼利诱。 6,以我为例的补偿应该怎样算。2007年3与来单位,2008年6月与劳务派遣签的合同,但是还在原单位工作。 7,我们合同到期后,要求检查身体,但是单位只是敷衍的检查了下,关于这方面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说明。 有劳各位了。。谢谢,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7-15 18: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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