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买卖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含当日)内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现因买方要求办理房地产证变更(50年变更至70年,据说办理加快需7天,正常需30天),导致卖方收到贷款承诺书后没办法在三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肯定使卖方收的房款延迟而造成损失。办理房地产证变更时,中介并没有给卖方说明会延迟办理过户。卖方是否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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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好的事项进行办理,如果卖方积极履行义务,但因不可抗力存在延迟履行的行为时,根据公平原则,不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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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积极履行义务,不是因卖方的原因,导致没办法在三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房者 无权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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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需要综合分析合同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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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如有需要可来电详询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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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客观不能实现的原因,可以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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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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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