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于2010年7月21日在**有限公司车间工作受伤,经三次入院治疗。其中:第一次:2010年7月21日入院,2010年9月12日出院,共住院54天; 第二次:2010年12月7日入院,2010年12月27日出院,共住院21天; 第三次:2012年2月14日入院,2012年2月19日出院,共住院6天。三次共计住院81天2、2012年5月23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3、2010年9月20日,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4、2011年7月29日,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5、2012年6月5日,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王**伤残程度为伍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