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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3月5日致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右手食指第一关节毁损】,保险公司赔偿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10元。用人单位赔我3个月基本 工资1800元,换药40元。共16150元。请问合理吗、是否还有伤残就业补助金。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6-20 09:38:4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七至十级伤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和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获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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