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04年买下了所住小区的地下“子母车位”,19万多;“子母”车位可停两车,一前一后,就是前车出去,后车才能出去。当时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以后再办理产权,并重新签约,协助我们办理产权车位。。今年6月开发商通知可办车位产权,要求除国家的各种税款等其它规定的费用外再补交近50℅的补交款,并将我子母车位按两个独立车位计算,并办理两个车位证!请问律师,开发商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他们并说如过期无法办产权,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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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款无法律依据,应当按原协议履行。
如需专家律师帮助,可随时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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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地下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的内容,确定开发商有无违约情况,如需帮助,可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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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复杂,可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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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签的买卖协议对车位的情形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开发商违反约定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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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签的买卖协议对车位的情形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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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你有权要求按约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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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地下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的内容,根据内容确定开发商有无违约情况,
建议带合同当面咨询,以便提供解决方案;
如需帮助,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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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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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