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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入厂;2008年得到一次书面警告;2009年重新签订合同,2009年得到一次书面警告;2012年合同到期;企业人事制度规定“已经受到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书面警告情形者”算作严重违反公司人事制度;企业以2次书面警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合理吗?企业人事制度规定“已经受到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书面警告情形者”算作严重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这个是不是应该在当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效?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企业按照这条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岂不是很不利?或者在法律上有关于这种规定的有效期吗? 

劳动纠纷
2012-06-19 15: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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